锅炉压力容器保险产品介绍

2014-05-12 15:09:09
        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将其所有的、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并取得上海市劳动局颁发的《锅炉登记使用证》、《压力容器登记使用证》的锅炉、压力容器依照本保险条款的规定,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由于火灾、爆炸、设计、制造失误及原材料缺陷等原因造成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属设备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以上原因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亦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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