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因火灾、爆炸(不含自燃)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2.自燃损失险条款
因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不包括引起自燃事故的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3.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进口或国产玻璃)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的损失,不包括安装、维修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4. 车身划痕损失险
在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的保险金额内对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5.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下列情况除外:
(1)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2)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
(3)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4)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
(5)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
(6)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而增加的;
(7)发生机动车盗抢保险规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而增加的;
(8)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9)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